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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起诉离婚应当提供起诉状、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等材料。第一次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财产的分割规定如下: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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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财产性质事先明析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除了夫妻双方好说好散,协议离婚外,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多数都会为财产分割闹得不可开交。如今家庭财产的种类日益丰富,已不单单是银行里的存款,而各种家庭财产中,房产无疑要算“大头”。由于房产取得的时间、获得的方式等各不相同,因此围绕房产如何分割的争执也屡见不鲜。 其实,家庭财产中,什么财产属于对方、什么财产属于己方是大有讲究的,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本专题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使读者了解一些有关家庭财产归属的原则。 财产获得途径不同分割归属视情而定 朱某因妻子去日本打工致夫妻感情淡漠,他们离婚最难迈的坎就是财产问题。原来,双方名下的百万房产是由公公婆婆为他们购置的,而房内装潢则由娘家在小夫妻办过结婚手续后负责实施的,两人还有一笔70万日元的存款存在岳父名下,这些财产如何分割成了大难题。后经法院判决,由于公公婆婆是在儿子婚前为其购房,该笔财产认定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岳父岳母的装潢费、购置家具费用是在双方婚后支付,且并未明确该财产只赠与女儿一人,构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各半分割。而以岳父名义存下的日元,认定构成夫妻二人对岳父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为孩子置家产有讲究 父母为子女买房、买车,最好在子女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即办理完毕,购房要把房产证拿到手、购车要把名字登记好,这样就明确了财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父母为婚后的儿女赞助买房买车也不能“一给了之”,没有特意明确赠与对象的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解决方法是明确具体的赠与对象,并最好立下书面证明。 勿以他人名字存款 因为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常常以他人名字存款,其实风险很大。如果对方主张是赠与,特别是在亲属中间,往往很难认定。现在存款实行的是实名制,以他人名义存款就表示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对方不拒绝也同时表示接受该笔款项,赠与行为就视为完成,而赠与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若存款两年以内的,在诉讼过程中有一个诀窍:可以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这样证明构成赠与的义务就转到了对方,对方提供不出证据就要退钱。 合法权益不要放弃协议不成诉讼解决 去年,张某发现丈夫在外“有花头”,痛定思痛决定离婚。在“离婚大战”中,为了争夺一岁半儿子的抚养权,张某接受了丈夫提出的苛刻条件: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为此还特意草拟了一份协议并签了字。没想到公婆无论如何不愿放弃自己的宝贝孙子,丈夫也随即改变了主意,以张某已经签字同意为由主张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以丈夫有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前三个诉讼请求,最后的一项请求因张某没有提供证据未予支持。 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因婚外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上海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为5万元,一般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对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但这样的事实认定很难,主要在于无过错方难以收集有力证据。目前已有判例认定在公共场所的拍照、录像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可以从这方面取证。 不要接受不平等的协议 商量不成就去打官司,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办。完全不必为了快速离婚、使对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而在财产上做出让步。第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半年后可再次提出,只要在此期间感情没有得到修复,哪怕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认定、无法分割,或者对方坚持拒绝离婚,正常情况下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因此,完全不必为了“赶时间”放弃财产。至于孩子的抚养,会按照“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都类似的情况下,幼小的孩子一般会判由母亲抚养。 规避房产分割风险 离婚时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就是房产,有时明明是一方买的房,离婚时却变成了“共同财产”;有时一方偷偷将房子转卖,等到离婚时另一方才发现“房已易主”;还有将房抵押质押、签下长期出租协议的等。规避这些风险,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双方约定婚内财产AA制,但除此之外还有几招: 这里的婚前指办理结婚手续之前,这样即使日后婚姻有不测,各自均为婚前财产也好分。最好不要搞婚前“男方买房、女方装潢”模式,这样存在不少隐患:房子价格可能会上升,但装潢、家具、家用电器总是会越用越不值钱,分家析产时女方就亏了不少。最好的方式还是在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然后由“准夫妻”一起购房装修,这样的财产虽各是婚前财产,但双方按份共有,日后若要离婚也可按比例分割。 实践中存在不少离婚夫妻婚前转移财产的情况,但往往会因为难以举证使己方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需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如果买房人在买房时没有要求卖方出示婚姻证明的,基本上可认定买卖行为无效。房产证上是夫妇两人的名字则应当两人都同意,或有一方的书面授权,否则买卖行为也无效。另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私自转让房产,基本可认定“转移、隐匿财产”,有过错方可不分或少分。 具体方法是到房地部门查询,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未分割房产、哪怕是后来已经卖掉,都可以要求分割,并且记得主张对方不分或少分。 确定家庭财产归属注意事项 1、准确认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除了常见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意外所得(如中彩票)等,遗产、受赠财产如没指定专属于某个人,也为双方共同所有。另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买断工龄款、破产安置费均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属于男女中的一方,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的债权债务分割不同。别人借钱,夫妻两人在离婚时可以明确该笔债权的归属,只需通知借款人就可以生效。借别人钱就没那么容易了,不管两人之间怎么确定由谁还钱,对人家都不发生效力,借款到期即使两人已经离婚也都有还款的义务。 3、AA制下的财产分割仍有可能不AA。即使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在离婚时一方为了照顾家庭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仍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另外,婚内财产AA制只对两人发生约束力,对不知情第三人无效。 4、不要在分割财产上意气用事、乱签字。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对自己权益是极大的损害,另一半情已经没了,就不要再在“财”上一场空。离婚时首先要冷静分析,做任何决定都不能草率、不要在有关文件上乱签字、更不能依照极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依照法律规定,除非协议中有“胁迫、欺诈”情形,不得认定离婚协议无效,但“胁迫、欺诈”的有效证据极难搜集,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十分罕见。 5、注意时效和举证问题。婚姻涉及财产的时效有两个:一年、两年。一年指对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两年是指对有遗漏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发现该笔财产后的两年内提出。如果对方对财产有隐匿行为的,可以不分或少分。权利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对方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都要掌握,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存取款记录;公共场所的私录证据也有可能被采信。
起诉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作出分割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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