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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是: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 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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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是针对工伤事故,而伤残鉴定是包含所有事故,需要做鉴定的统称。工伤鉴定是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鉴定地点。而伤残鉴定只要是有资质的单位都是做的。2、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3、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工伤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工伤保险条例)取得工伤认定书,即承认某职工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才能申请工伤鉴定。 委托鉴定是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但不能予以认定为工伤,而委托工伤管理(鉴定)部门进行的鉴定。一般是因为认定申报超期、职工超过或低于法定工作年龄等原因。 其共同点是: 1、按同一鉴定标准定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18160-2014. 2、必须达到医疗终结,即停工留薪期满后,才能进行鉴定。 3、赔偿标准一致,都按《条例》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关系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及1996年及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知:工伤共分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据此,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上述结论的立法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2、23条。该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该条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而工伤鉴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为了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而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才进行的。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笔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也即工伤分为十个等级。职工所受工伤究竟属于哪一个伤残等级,这就需要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表述为“工伤”等级不同,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标题中含有“工伤”“鉴定”的关键词,其规定,直接表述为十个“工伤”等级。由此可知该文件中规定了工伤鉴定标准。该文件虽然同时还包括了十个职业病等级,但通常人们笼统的就简称为工伤鉴定标准。自此,工伤鉴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因约定俗成而得名。工伤鉴定,并不是一个严整的立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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