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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其中,“双罚制”是同时处罚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单罚制”则是只处罚责任人而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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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是刑法规定造成的,那么二者追诉标准的不一致,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则是司法解释的结果。因为,刑法典对于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做出区别规定。区别规定的制造者,正是前述若干个司法解释。那么,关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不一致的司法解释,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呢?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表现为罪之法定化和刑之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离不开司法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司法解释不可逾越的限度。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追诉标准的确定,是实现罪之法定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刑法对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没有规定不同的追诉标准,那么,无论是依照当然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都应当理解为二者的追诉标准是相同的,否则,解释就超出了国民的一般预期。现行司法解释将某些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不一致的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精神。 对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与追诉标准的进一步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只有两个因素可能从宽考虑犯罪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一个是单位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单位团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责任人员的利益;另一个因素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单位和责任人员共同的责任,由二者共同分担,而不仅仅是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两个因素,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动机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必须追问,这两个因素果真能成为法律上从宽处罚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1997年刑法第31条规定了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的该条规定基本确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规定实行单罚,例如刑法典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单位犯罪便是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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