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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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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吗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以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是采纳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却存在一种推定事实的证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
交通事故逃逸的一方是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过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表明立法上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行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这一原则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事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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