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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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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报酬;(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报酬;(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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