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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
通常,霸王条款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和声明,旨在逃避法定义务或减轻自身责任。这些条款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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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现在你应该清楚霸王条框怎么处罚了。
对于汽车经销商向贷款买车的客户收取“续保押金”这一行为,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贷款买车同样是消费的一种,不应受到歧视。在汽车按揭贷款过程中,部分经销商违背消费者意愿,人为设置“在汽车店交纳续保押金才能正常按揭购车”这一不合理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汽车经销商收取续保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外,其他保险都应遵循自愿原则。卖车搭售保险是不合理的,“续保押金”更是一种强制消费现象,违反了消费自愿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现实中,商家和客户签订合同中关于续保押金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强制让消费者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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