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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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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很好理解,在夫妻生活当中,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凡是因为夫妻家庭正常的社会生活或者经营生产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二人共同债务。当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我国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二人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如果二人拥有的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剩余债务可由二人自行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法裁决。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中有提到,因为正常生活或者经营生产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首先这里的正常生活产生的债务有很多,买房买车、生活购物、医院治疗等均属于生活债务。而经营生产债务则是指夫妻从事经营性活动时产生的债务,例如投资开店等。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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