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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用人单位拖欠哺乳期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经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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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部门撤销,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原合同不能履行,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否则非法终止,应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3、工资根据实际收入确定,可打印工资卡银行流量证明,不按合同约定;4、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视为未签订合同,可以要求到期后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5、公司继续工作,保留公司非法终止的证据,如录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赔偿金按以下规定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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