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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加层需要事先申请审查,一般加层建筑在建筑物总面积中,需要审查。二,房屋擅自加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果是擅自加层,那...
厂房内部隔层若未经审批,则属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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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50年产权的房子为综合用地,规划用途一般都是住宅,相关政策与70年产权一致,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对于住宅来说,产权是50年还是70年,影响并不大,可以放心购买。住宅产权一般为70年或50年,产权到期后的处理方法,虽然没有细则,但是有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相关内容。我们了解到,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都是房屋产权的一部分,只有这两个权利都有了才可以在该地该屋进行活动。房屋是否到期是可以进行查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所谓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我国《建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原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因为你的问题表述地比较笼统,建议你电话咨询,这样比较直接,能更好地为你解答。
由于全国性的法规还未明确出台规定,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定,一下提供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以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第十条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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