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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提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2日内将其请求转达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或者预审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向其所委托...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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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师的联系方式。办案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向办案部门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件及所在翻译机构证明。办案部门或者律师已聘请翻译人员的,同一案件中的律师或者办案部门不得再聘请其为翻译。会见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公安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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