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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名单: (1)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且有效的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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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证的;(二)已经检查、拘留、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偿还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后,不应依法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确定义务的情况。
欠钱不还,列入全国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会有哪些严重后果?纳入全国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1。银行等金融机构限制纳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执行人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及时向法院报告其存款情况;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降低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的评估资格;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或公务员。中共党员、NPC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评估、晋升和晋升,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4、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标;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停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停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规划管理部门限制不值得信赖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7、其他限制。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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