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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的拆迁时,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并且进行公示,如果仅口头通知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除房屋时,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只口头通知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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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可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二、解释无效,可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变更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三、重新评估无变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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