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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是:担保公司将要求借款人根据银行的要求出具相关资格证书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信息提交银行,银行审核后贷款,担保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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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所说的担保效力问题,有两个层面。第一,对外,只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对外签订了合同,当事人出于善意不知情,而接受了担保,一般都是认定有效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现实中,很多银行都向担保借款的公司主张权利,很多公司股东和执行机构(董事会)不知情,但依然认定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有约定,要求出具股东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现代企业中,很多都是法人出资成立的新公司,公司的股东都是公司,没有个人股东,而在家族企业中,这类决议只是加盖几个股东的法人章、公章的事,所以即使有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也很难避免伪造的情况。因此,民法上为了保护正当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承认这样的担保为有效的,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一旦发现这个对外担保是法人或者一名股东操控公司私自作出的,虽然企业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但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责任人的过错使得公司承担债务,有权追偿,所以这样的担保对内是无效的。
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说明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保证的总额和个别投资或保证的金额有限,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定金规定的股东或受定金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定金规定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有数额限制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超过该限制。如果超过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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