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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农村低保及民政救灾救济的顺利实施,使农村贫困人口早日脱贫,下路镇扎实开展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做到“三到位”,确保工作不重不漏、准确...
档立卡贫困证明需要三级盖章,按照有关规定,一是去户口所在地村或居委会盖章,二是去区政府的民政办公室盖章,三是去县(市)的民政局盖章。 1、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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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措施:1.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对建档立卡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进一步分析基本特征、致贫原因、脱贫需求,制定脱贫规划,确定帮扶措施,监测帮扶成效,出台贫困退出办法,做到扶持对象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2.建立分类施策政策体系。根据致贫原因,确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坚持分类施策,让扶贫资源和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坚持开发式扶贫,把扶贫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政策相衔接,扶贫开发与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相结合。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移民搬迁安置一批、教育培训脱贫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3.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尊重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加强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思想发动,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知情权、参与度、获得感,激励自力更生精神,激发脱贫的内生动力与活力。4.增加扶贫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大力推广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发行金融债券,建设省级扶贫投融主体,首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设立扶贫再贷款,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建设县级扶贫资金项目整合平台,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5.实施更广泛的社会动员。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扶贫体系,深化、细化、实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军队武警参与扶贫,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帮扶成效考核。进一步动员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广泛参与。建设社会扶贫信息平台,营造人人皆愿为、人人皆能为、人人皆可为的社会氛围,凝聚扶贫攻坚强大合力。增强扶贫开发能力。着力提高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提高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扶贫项目管理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基层扶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乡镇政府的执行能力,发展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参与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扶贫的专业能力。7.加强国际减贫领域交流合作。通过对外援助、项目合作、技术扩散、智库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减贫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减贫理念与经验。履行减贫国际责任,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全球减贫事业作出更大贡献。落实责任:一是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逐级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五级书记一起抓。二是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领导。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三是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中央出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的办法。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四是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培训力度。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五是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宣传我国扶贫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生动报道各地各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丰富实践和先进典型。建立国家扶贫荣誉制度,表彰对扶贫开发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加强对外宣传,讲好减贫的中国故事,传播好减贫的中国声音,阐述好减贫的中国理念。
【法律意见】脱贫后不一定需要建档立卡。脱贫后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脱贫(享受政策),一种是已脱贫(不享受政策)。前者仍然是建档立卡户,和未脱贫户一样享受帮扶政策。后者就不再是建档立卡户了,虽然有档案,但不再是建档立卡户,这一类一般是属于建档后的“四类人员”才转的,多是有楼房有车之类的。
看车的价值及来源。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不属于扶贫对象,不能成为贫困户或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的相关政策中规范了九类不属于扶贫对象的情况: 一、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二、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四、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五、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六、责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七、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 八、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 九、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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