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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书需写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收入情况;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等可咨询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收到救助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后,检查申请人填写的相关情况和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提出检查意见的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申请允许救助或不救助。 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提交区域,县民政部门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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