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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
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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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前,发现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造成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借款合同可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借款合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出发,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借款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认为是单务合同、实践合同,一旦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自此,出借人不负担义务,借款人负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不安抗辩权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等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一旦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出借人负担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不安抗辩权可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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