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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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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未超过,则不纳税,例如沈阳市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8553元,3倍的数额为115659元。 (2)计算月工资薪金,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 (4)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 (5)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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