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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是指纠纷的诉讼管辖,即哪个法院应该提起诉讼解决相关纠纷。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不仅涉及法定管辖,还涉及协议管辖。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管辖的批复》中规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部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以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针对于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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