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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其它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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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选择被告地址、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则。 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当事人在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土地租赁涉及到不动产,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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