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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原合同的担保人。所谓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还款协议或者反担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未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上方式的组合:(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工具;(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外,通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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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 2、担保的主体不适格; 3、担保合同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4、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5、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向无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主要存在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前没有保证,之后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指对原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间设置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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