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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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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证券监督会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责令进行纠正、监督对话、发行警告书、填写诚实文件等监督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会应依法处罚。证券法19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和直接负责人有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规定。《刑法》第161条规定,违反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依法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遵守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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