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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原则。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方法,公示从业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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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六)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七)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九)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权益;(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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