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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当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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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一)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二)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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