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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土地

2021-10-13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国的土地一般都不是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任何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转让、拍卖以及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大部分的土地在获得之后,都是有一个土地使用期限的,提出在期限届满时,需要按照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集体或者是国家。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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