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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作中,考勤公示归哪个部门管

2021-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提出的主张、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3条规定,由于使用者的开除、除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数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⑶劳动者已经可以证明为使用者提供劳动,但使用者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使用者必须提交反证。如果使用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提供的证明书:⑶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⑶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⑶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⑶工作记录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事件中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使用者必须举证劳动者领工资的情况。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的工作记录没有劳动者的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工资支付资料等)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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