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1、申请贵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申请贵所对申请人休息期限、营...
根据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里有一份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您可以参考一下: 申请人:xxxxxxxx地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县身份证号:*****************X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有异议,现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要求依法撤销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3日申请人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申请人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申请人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并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了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了发文对象为申请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根据上述事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且非法。因此,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是错误的,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文件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的。同时鉴定结论鉴定为伤残十级也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现申请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为此特请求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撤销该鉴定结论; 此致 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只要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上述主体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顺序不分先后。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被供养亲属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对其他亲属的生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工伤职工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或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 根据规定,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还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经办机构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1人已浏览
386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