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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预备行为的认定的规定为: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二)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
诈骗罪预备行为的认定的规定为: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二)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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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预备行为的认定的规定为: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二)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诈骗犯罪通常出现在人员较为复杂以及经济情况良好的城市类社会化环境当中,我国相关法规规定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份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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