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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是如何操作来的?

2022-07-27
当您对福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福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复议: 1、对税务所(分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所(分局)所属的区(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区(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其他机关、组织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二)中所列的几种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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