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税务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2021-10-29
一、纳税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时,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复议审查。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讼权。申请人对不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复议申请后,不得自行移送。办理期限承诺:(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

相关法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