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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6、辅助器具费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8、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10、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即本案中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00%支付赔偿金。2、8级工伤待遇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总计29个月本人工资。另如本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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