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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合同双方当...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合同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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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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