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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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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经费。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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