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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条文

2022-09-11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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