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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追加被告的时间。在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依法提交的另一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经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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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如下: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在当代社会,很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犯了一些罪责之后,他们心中是非常的懊悔的,希望通过一些方式来进行自我救赎,这个时候自首就非常的重要了。而且这时候它会导致我们国家的刑事方面的追诉时效的中断。日后还可以再次的提出公诉。
在行政诉讼中,追加职权的方式是法院的通知和通知。具体来说,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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