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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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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或转让方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从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从合同约定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是多久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用地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分离,即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耕地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并且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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