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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探视权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双方可以协议缩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按照约定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支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探视权可以缩短时间,法律上没有探视时间,具体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探视权是指父母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权利或情感利益。婚姻法规定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沟通等权利。
1、《民法典》规定探视权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双方可以协议缩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按照约定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支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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