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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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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疾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10.双后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即可和解,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办法,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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