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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指数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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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将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特点: 1、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 2、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3、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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