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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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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并行没收财产。
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刑法》[1]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海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他们利用中国改革开放的机会,与国内组织和个人勾结,提供不正当援助,更频繁地活动,渗透,霸权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些国内组织和个人知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被接受。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明确规定,海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吸收这一规定,单独设立这一新罪,对严惩这项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要件可以是国内机构、组织、个人、海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是资助人,只有国内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关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意义,请参考第106条的说明。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国内组织和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资助,就不会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兄弟的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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