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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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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的认定: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及与暴力催收有关的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涵义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统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述罪行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认定标准,散见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集资,字面意思就是聚集资金。 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非法律用语)。 想了解集资的合法性就应先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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