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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是: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
1、股东如果虚假、出逃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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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纠纷承担责任有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四)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公司资金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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