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具体内容是: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 但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后能否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原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情况的,可以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必承担。 二、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公司破产注销,剩余债务不必再进行偿还,股东没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 三、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例如保证、物权担保等。 2、股东未实缴出资。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其认缴的出资必须在限期内全部实缴,如未实缴,则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3、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股东将公司资产、利润转移至股东名下,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