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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 如果行政处罚过于严重,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等情形,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处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则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将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行政复议之后,如果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则原行政决定将不再得以执行。但是,如果这样做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当事人就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关于行政复议成功后,公安机关是否还能再次对案件进行处罚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复议机构认定之前的处罚存在不当之处,应予撤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便无权再行处罚。如果复议机构认为先前的处罚过轻或过重,那么复议机构有权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活动范畴,而行政复议则从根本上来说属于行政行为;其次,审理这两种程序的机关也各不相同,前者由人民法院负责,后者则由复议机关负责;第三,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也有所不同,前者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而后者则需要进行全面审查;第四,审理方式亦有所不同,前者通常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而后者则以书面审查为主;第五,审级制度也存在差异,前者实行两审终审制,而后者则遵循一级复议原则;最后,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对于不服复议决定的情况,当事人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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