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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
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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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具体的居住权期限要看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居住权人的死亡时间。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期限以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或者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到期。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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