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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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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很显然,A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承载的交易虚构或者反映的数量、税额与实际不一致。显然,《刑法》上的虚开发票罪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在本案中,A企业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释中所列三种行为之一。 案件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A企业的涉税违法处理应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构成涉嫌虚开发票罪,不需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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