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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贷款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支持;如果没有超过,就是合理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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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款与商业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习惯,又有利于亲友间经济互助,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民间借款中有关过高利息保护的规定,会妨碍社会公平,损害弱势方借款人的利益;高利率、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更可能诱发大量明借实骗案。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最高法为何如此规制民间借贷年利率?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的解释是“划了‘两线三区’”。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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