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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款会由法院直接给。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余款会由法院直接给。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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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此案中,申请人(也就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无权将房产拍卖款直接拿走,法院操作过程中有疏忽,因为房产拍卖价款要先偿还抵押人的份额,也就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是从拍卖人出竞买到了执行的房产,你支付了该房产的对价,因此,你可以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应当出具裁定,由房产部门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你名下。而对于银行的损失应当由该律师返还或由法院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你提问的法院拍卖的房子租约怎么办的回答是: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这句话的意思是,租赁在前,抵押在后。如果将来抵押权实现时,不管房屋拍卖给谁,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谓买卖不破租赁。这句话也有另外一重意思,就是如果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话,租赁权是不能对抗抵押权的。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出租人将出租房已抵押的情况告知了承租人,承租人还是愿意租赁房屋,那么抵押权实现后,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出租人没有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对于承租人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这里的告知,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的。 所以,租户应该根据上述情况,看看到底属于哪一类的,到底是自己承担损失呢,还是向出租人追偿呢! 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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