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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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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时无人竞拍或者竞拍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流拍后可以再次复拍,但是复拍次数有限,动产拍卖以两次为限,在60日内再行拍卖,不动产拍卖以三次为限。
1、你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等公告变卖,直接与执行法官联系,按变卖价格进行购买办理手续。 2、你也可以不等公告,通过执行法院,直接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大家认可的购买价格,进行交易。 3、无论何种形式,建议还是多和债权人、债务人沟通,既然是三拍都流拍的财产,可以协商比较合理的价格。 4、根据你的问题,总的来说,建议你最好直接跟执行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沟通,由他来召集债权人或债务人恰谈,出方案。这样你会省很多事,同时,因为法官的介入,有很多后期手续法院协助出具会方便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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