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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病历的丢失及鉴定方法

2024-12-07
患者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情况下,其病历资料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若患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则需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经过鉴定,患者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检验、鉴别和判断医疗事故相关专门性问题的活动,由医学会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时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则由患者提供。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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