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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认购书有什么区别?

2021-12-29
一、商品房认购书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一)目的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二)约定的内容不同。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买卖合同认购书是对双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实际上是签订合同前的一种协议,而不是购买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但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经常发生。一些开发商和买方签署认购书后,由于各种原因,将认购书下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此时,以前买方的利益难以通过认购书得到保障。为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卖方已按照约定接受买方的购买款项,该协议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此,开发商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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